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预告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学
界也有人称之为“即时辞退”、“过失性辞退”。其法定条件往往
是劳动者自身有重大过失,如违纪违法等。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
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
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