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 54 条第 2 款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
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是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
包括:(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
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
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
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
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