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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个人罚款 1 000 元以下
    2019-02-11 信息编号:699999 收藏
第二十八条 对个人罚款 1 00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 20 000 元以下的案件,经案
件核审机构审核后,由区执法局办案机构报分管局长决定,或由市执法局直属执法支队办案机构报
支队领导决定。
对个人处 1 000 元以上 10 00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20 000 元以上 50 000 元以下罚款
的案件,经案件核审机构审核后,由区执法局提交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或由市执法局办案机构报
分管局长决定。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以及对个人处以 10 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 50 000 元以上
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案件,经案件核审机构审核后,由区执法局报市执法局案审委审批或由
市执法局办案机构报案审委讨论决定。
  • 拟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拟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构应在核审机构审查案件材料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交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市、区执法局对当事人提...
    02-11
  • 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
    第二十三条市、区执法局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案件核审工作。第二十四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连同全部案件调查材料交由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调查终结报...
    02-11
  •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对违法嫌疑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由办案机构将初步调查材料及情况说明送同级执法局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决定实施,并制作查封、扣押财物...
    02-11
  • 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
    第二十一条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局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可以对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当场清点,开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
    02-11
  • 执法人员对有违法嫌疑的场所和物品进行检查时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对有违法嫌疑的场所和物品进行检查时,应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检查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理情况以及现场的其他一切情况,并由执法人员和...
    02-11
  • 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对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的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需要对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的,必须委托法定检验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