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对个人罚款 1 00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 20 000 元以下的案件,经案
件核审机构审核后,由区执法局办案机构报分管局长决定,或由市执法局直属执法支队办案机构报
支队领导决定。
对个人处 1 000 元以上 10 00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20 000 元以上 50 000 元以下罚款
的案件,经案件核审机构审核后,由区执法局提交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或由市执法局办案机构报
分管局长决定。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以及对个人处以 10 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 50 000 元以上
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案件,经案件核审机构审核后,由区执法局报市执法局案审委审批或由
市执法局办案机构报案审委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