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的权限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监督
过程中享有的权能。 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审计条
例》的规定,审计机关的权限概括起来说主要有:
一是要求提供资料权。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
提供下列情况或者资料:(1)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2)预算执行
情况;(3)决算、财务会计报告;(4)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
支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5)在金融机构开
立账户的情况;(6)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
审计报告、审价报告、验资报告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业务报
告;(7)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议纪要资料;(8)其他与
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是检查权。 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包括被
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被审
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是调查权。 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
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
的各项存款。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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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2013 年重点普及法律知识问答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是通知暂停拨付权和暂停使用权。 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
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制止无效的,经县
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
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已经拨付的,有权要求暂停使用。
五是采取取证措施权和封存资料权。 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
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
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
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六是建议权和提请处理权。 审计机关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的主
管部门纠正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
定;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有权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
法处理。
七是通报和公布权。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
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国务
院的有关规定,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