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
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
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
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
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
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
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
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
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
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07·
附录: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
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
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
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
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
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
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
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
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
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
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
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
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
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
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208·
江西省 2013 年重点普及法律知识问答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
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