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2013 年重点普及法律知识问答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二条 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和
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拒不
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
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
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
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审计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逾期不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
(二)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扣缴款项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