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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019-02-14
信息编号:7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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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
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发[1993]32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
0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第三部分法律法规...
02-14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父母不得因子...
02-14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
02-14
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
02-14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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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