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
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保守收养秘密】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
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