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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
    2019-02-14 信息编号:710681 收藏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 199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 年 5 月 25 日民政部令第 14 号发布
自 1999 年 5 月 25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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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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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 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
    02-14
  • 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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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
    02-14
  •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
    第二十四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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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第二十二条【保守收养秘密】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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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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