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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
    2019-02-14 信息编号:710673 收藏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
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
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
教育费。
  •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
    第二十四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
    02-14
  • 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第二十二条【保守收养秘密】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
    02-14
  •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
    02-14
  • 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第十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第十九条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新版法律直通车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
    02-14
  •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
    02-14
  •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
    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