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
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第三部分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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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收养申请书;
出生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
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