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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
    2019-02-14 信息编号:710735 收藏
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
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
材料:
 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
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
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
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 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
    02-14
  • 跨国收养申请书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第三部分...
    02-14
  • 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
    第四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02-14
  • 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第三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
    02-14
  •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02-14
  • 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第十四条华...
    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