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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
    2019-02-22 信息编号:748041 收藏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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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
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本村 1/ 5 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 村务档案包括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
    02-22
  •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 1 次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1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
    02-22
  • 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
    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02-22
  •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村民自治法律知识问答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
    02-22
  • 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 1 次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1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02-22
  •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
    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