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规定: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12
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
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
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