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和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
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
注册登记的,应当从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天以
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
撤销登记的,应当从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
天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