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
证责任。
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为根据。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
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
规定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
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
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和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