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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协助
    2019-03-02 信息编号:780682 收藏
第二百七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
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03-02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
    03-02
  •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
    第二百七十二条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第二百七十三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
    03-02
  •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
    第二百七十一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
    03-02
  •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
    第二百六十八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122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百六...
    03-02
  •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 的当事人
    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
    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