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
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
时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
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
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
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通
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
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1. 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侵害的对象是社会公众的安全。
2. 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
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本罪为选择
性罪名,可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确定相应的罪名,如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5·
3. 主体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4. 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责任
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根据行为人在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地位作用的不同规定了相应的
法定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
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同时规定,如果
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
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