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
有的罪犯认为,只要脱逃成功,只要脱逃的时间超过了“余刑”,就·137·
万事大吉了。显然,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如有这种行为更是危险的。
尽管我国《刑法》设立的追诉时效制度规定了不同的犯罪经过一定
的期限就可以不再追诉,但《刑法》还规定了几种不受追诉时效限
制的例外情形,其中就包括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同时还
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由于脱逃行为始终处于连续状态,只要在被抓获或主动
投案自首之前,都处于犯罪行为的“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故对脱逃
罪的追诉时效自然就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换句话说,
对脱逃的罪犯将实行“终身追逃”,永远都不会“过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