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大热汇!
发布信息
法律服务信息
当前位置:大热汇 > 商务服务 > 法律服务
    脱逃罪的刑事责任
    2019-03-23 信息编号:820622 收藏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
有的罪犯认为,只要脱逃成功,只要脱逃的时间超过了“余刑”,就·137·
万事大吉了。显然,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如有这种行为更是危险的。
尽管我国《刑法》设立的追诉时效制度规定了不同的犯罪经过一定
的期限就可以不再追诉,但《刑法》还规定了几种不受追诉时效限
制的例外情形,其中就包括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同时还
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由于脱逃行为始终处于连续状态,只要在被抓获或主动
投案自首之前,都处于犯罪行为的“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故对脱逃
罪的追诉时效自然就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换句话说,
对脱逃的罪犯将实行“终身追逃”,永远都不会“过期作废”。
  • 脱逃罪的构成要件
    1991年7月,因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服刑仅一年多的冯某越狱潜逃。近二十年来,他有家不敢回,孤身一人辗转在河南、湖北、陕西、山西四省偏僻的矿山、农村或建筑工地,长期以捡破烂、修锅底、做...
    03-23
  • 脱逃罪的概念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擅自逃离监管场所的行为。...
    03-23
  • 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
    03-23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责任
    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根据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地位作用的不同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
    03-23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侵害的对象是社会公众的安全。2.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可...
    03-23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