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1. 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职人员的廉洁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
所有权,侵害的对象为公共财物。
2. 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主
管或经管公共财物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采取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对多次贪
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3. 主体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构成此罪。这里
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对于不具备国家工
作人员身份和前述情形的人采取非法手段占有本单位或他人的财
物的,将依照其他相关的罪名(如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4. 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三)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
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1.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
没收财产。
2.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
处没收财产。
3.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
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
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