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概念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故意破坏监管秩序,
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贾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押送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的一天上午 10 时许,贾某因违犯监规不按规定出早操,
被管教民警杨某叫到值班室谈话。在谈话过程中,贾某提起身边
的暖水瓶朝民警杨某的头部猛砸下去,水瓶胆破碎,致杨某头、
面、颈、肩部被烫伤,烫伤面积为 4.6%,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贾某在服刑期间曾因违犯监规、破坏监管秩序而多次被
管教民警批评教育,并因此被禁闭十五天。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贾某身为被依法关押的罪犯,经常违犯监规,在多次受到批评及
禁闭处分后,仍不思悔改,又殴打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
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同时,贾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
应数罪并罚,遂对贾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
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
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1. 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监狱的监管秩序。前述案例中贾某侵犯了监狱
的监管秩序。
2. 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关押的罪犯实施了破坏监所管理秩
序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些破坏行为主要有以下四
类:殴打监管人员的;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聚众
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
罚其他被监管人的。前述案例客观方面表现为贾某实施了殴打民
警、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
3. 主体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体包括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
刑罚而在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前述案例中
贾某符合主体要求。
4. 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至于行为
人是基于何种动机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对构成此罪没有影
响。前述案例中贾某破坏监管秩序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殴打监
管人员;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
管秩序的;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如果破坏
监管秩序的行为还构成了其他犯罪(如致人重伤、死亡),则应当
依照牵连犯的法律适用原则,按处罚较重的法律规定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