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监狱改造罪犯必须遵循的原则,
即:“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
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一)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惩罚和改造相结合,就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过
程中,既要对罪犯进行惩罚,又不能为惩罚而惩罚。监狱工作的
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改造罪犯。惩罚是改造的前提,改造是惩罚
的目的。惩罚和改造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惩罚的方
式是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而不是体罚、虐待,惩罚的根本目的在
于改造罪犯。
(二)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和劳动相结合,是指监狱执行刑罚必须坚持对罪犯实行
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监狱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根据罪犯的不同特点,对罪犯实施各
项教育改造活动,通过教育,使罪犯明白自己犯罪给个人、家庭、
社会带来的危害,增长其文化知识,提高其认识能力,使其树立
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组织罪犯参加劳动,使其
认识社会财富的来之不易,培养其自食其力的观念,矫正其不劳
而获的恶习。通过劳动,使罪犯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为其刑满
释放后就业谋生创造条件。同时,劳动还可以使罪犯增强体质,
促进其身心健康,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后尽快适应社会环境。
教育和劳动不是孤立的,两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只有在
教育中融入劳动方面的内容,才能真正体现教育与劳动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