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
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175·
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
件,不受检查。”
按上述规定,罪犯可以与他人通信。罪犯收发信件,除写给
监狱的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外,必须通过监狱有关部门的检查,
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寄发信件。如果监狱发现罪犯收发的信件中
有违法犯罪或可能妨碍罪犯进行改造的内容的,会将信件扣留。
《监狱法》没有对罪犯拨打亲情电话作出明确规定。但为了罪
犯安心改造,保持与亲人的正常联系,监狱管理机关规定,具备
条件的监狱,经过批准,罪犯可以与亲属通电话。监狱对罪犯的
亲情电话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如通话时间、通话地点、通话次数、
通话对象等, 同时规定,罪犯拨打亲情电话必须有民警直接管理,
实行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