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罪或有
漏罪的罪犯实施的处罚。
(1)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监狱法》第六十条,《刑
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
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
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罪犯在脱逃期间又犯罪的案件。如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
发现的,应由犯罪地公、检、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办理;如所犯新罪是在捕回监狱后发现的,依照狱内犯罪案件的
程序办理。
(3)罪犯同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勾结作案的案件。如犯罪地在
狱内的,由监狱为主进行侦查,有关公安机关协助;犯罪地在狱
外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监狱予以配合。
(4)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即使原判刑期已满,也
可以提请担负监狱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依法逮捕。
监狱对案件侦查终结后,即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
(5)罪犯漏罪的处理程序
漏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被发现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未发
现的没有判决的罪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
间,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
检察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