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十种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
制措施不服的;
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
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
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 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
件;
10. 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