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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资金的筹集
    2019-03-29 信息编号:834815 收藏
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 集体补助为辅, 国家给予政策
抚持的原则。 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 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
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 国家予以政策扶持, 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
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
1.在以个人交纳为主的基础上, 集体可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
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部分)。 具体方法, 可由县或乡(镇)、 村、
企业制定。
2.个人的交费和集体的补助(含国家让利), 分别记账在个人
名下。
3.同一投保单位的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
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 在没有实行独生子女补助的地区, 独生
子女父母参加养老保险, 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对象。 具体办法由地
方政府制定。
4.乡镇企业职工的个人交费、 企业补助分别记账在个人名下,
建立职工个人账户, 企业补助的比例, 可同地方或企业根据情况决
定。 企业对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 应予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
例税前列支。 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第六章医疗养老篇 349四、 交费标准、 支付及变动
1.多档次。 月交费标准设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元10个档次, 供不同的地区以及乡镇、 村、 企业和投保人选择。
各业人员的交费档次可以有所区别。 交费标准范围的选择以及按月
交费还是按年交费, 均由县(市) 政府决定。
2.养老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 个人补交或预交保险费, 集
体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给预补助。 补交后, 总交费年数不得超过40
年。 预交年数一般不超过三年。
3.个人或集体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 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
部门批准, 可按规定调整交纳档次。
4.当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 个人或集体无能力交纳
养老保险金, 经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的时间内可暂
时停交保费。 恢复交费后, 对于停交期的保费, 有条件的也可以自
愿补齐。 服刑者停交保险费, 刑满回原籍者, 原保险关系可以恢
复, 继续投保。
5.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 个人交纳全部本息, 退给其法
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领取养老金从60周岁以后开始, 根据交费的标准、 年限,
确定支付标准(具体标准另行下发)。 调整交费标准或中断交费者,
其领取养老金标准, 需待交费终止时, 将各档次, 各时期积累的保
险金额合并, 重新计算。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 保证期为10年。 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
亡者, 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者, 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
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的长寿者, 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7.投保对象从本县(市) 迁往外地, 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
会养老保险制度, 需将其保险关系(含资金) 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 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可将其个人
交纳全部本息退发本人。
350 农民生活中的法律常识8.投保人招工、 提干、 考学等农转非, 可将保险关系(含资
金) 转入新的保险轨道, 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五、 基金的管理与保值增值
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 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
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 不直接用于投资。 基金使用必须兼顾当
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 同时要建立监督保障机
制。
1.县(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 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专账专管, 专款专用。 民政部门和其
他部门都不能动用资金。
2.各乡镇交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存入银行的专户。
3.养老保险基金除需现支付部分外, 原则上应及时转为国家
债券。 国家以偿还债务的形式返回养老金。 现金通过银行收付。
4.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地方建设, 原则上不由地方直接用于投
资, 而是存入银行, 地方通过向银行贷款, 用于建设。 具体做法另
行规定。
5.农村社会养老基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以及个人领
取的养老金, 都不计征税、 费。
六、 立法、 机构、 管理和经费
1.根据《基本方案》, 由县(市) 政府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暂行管理办法》。 通过实践, 补充完善后, 由政府发布决定或命
令, 依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
会, 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
导同志任主任, 其成员由民政、 财政、 税务、 计划、 乡镇企业、 审
计、 银行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投保人代表组成。 乡(镇) 村两级群
众性的社会保障委员会要协助工作, 并发挥监督作用。
3.县(市) 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隶属民政
第六章医疗养老篇 351局), 为非营利性的事业机构, 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
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4.乡镇设代办站或招聘代办员, 负责收取、 支付保费、 登记
建账及其他日常工作。
5.村由会计、 出纳代办, 负责收取保费、 发放养老金等工作。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按人立户记账建档, 实行村(企业)
乡、 县三级管理。 保险费必须按期交纳, 按规定进入银行专用账
户。 逾期可罚交滞纳金。 发给投保人保险费交费凭证, 到领取年龄
后, 换发支付凭证。 随着条件的成熟, 逐步建立个人社会保障号
码, 运用计算机管理, 提高效率。
7.县(市) 成立的事业性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 地方财
政可一次性拨给开办费, 逐步过渡到全部费用由管理服务费支出。
管理服务费按国家的规定提取并分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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