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一) 其他职权。( 注: 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由发起人或董事自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28
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注: 以上内容也可由发起人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注: 由发起人按照 《公司法》第 13 条自行
约定) ,任期 年,由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 注: 由发起人自行确定)
第十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 ( 注: 不得少于 3 人) ,监事会中股东代
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 注: 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