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意义上的人身权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产生的。
法国: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发表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力图以法
律形式确立“人”所应有的一切权利。其中包括公民的人身权、 财产权和政
治权利。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虽对人身权未做出任何规定, 但不仅确立
了作为“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契约自由等原则, 而且将“人”作为该法典首
卷的卷名,表示“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主体资格的地位。
德国: 1896 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在总则中规定了对公民姓名权的
保护,并在债务关系法中对侵害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信用的行为规定了侵
权的责任。它对人格权的保护和人身权制度的形成起到了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