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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8 年施行的《日本民法典》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
    2019-04-15 信息编号:869308 收藏
在第三
编债权的侵权行为中, 有“非财产损害的赔偿”的规定, 提出了致他人身体、
自由、名誉、生命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瑞士: 1907 年的《瑞士民法典》在总则中不仅就公民的姓名权做了规
定, 而且就人格权的保护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其第二十八条明确宣称:“人
格关系受到不支分割时, 可请排除分割, 诉请损害赔偿或给付一定数额的抚
慰金,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始得允许。”这时期的西方在法律上肯
定人格权, 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 初步形成了一套保护人身权的民事法律制
度。西方人格权的发展是随着人权的发展而发展的。
  • 西方人身权法律制度产生及发展
    近代意义上的人身权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产生的。法国: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发表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力图以法律形式确立“人”所应有的一切权利。其中包括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政治权利。...
    04-15
  • 日本立法与高科技双管齐下
    日本从幼儿园开始,就有辖区派出所警察定期到学校巡查、讲座,并通报近期治安动态,以加强对犯罪的威慑,增加孩子、家长和老师的安全感。校园门口配有校方的警备员、保安,在学生上下学时在校门口、交通路...
    04-15
  • 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是否都要承担责任
    一旦发生事故,不是完全由学校承担责任,而是看具体是由谁引起的过错,就由谁承担责任,即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是指由侵权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事故。在几方都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按公平原则由当事人...
    04-15
  • 学校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学校不是监护人,所谓监护,是一种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到十八岁)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利而设立中学生法律常识读本208的特定保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华人民...
    04-15
  •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2)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3)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4)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04-15
  • 日常安全管理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
    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