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具有终局性,是否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其执行。
我国的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当事人就必须执行,
而不能上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则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1.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程序中仲裁裁决的内容和
要求付诸实现的强制行为。仲裁裁决的执行体现了法院对于仲裁的支持。如前所述,仲裁裁
决一经作出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和强制行为。当事人对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应在规定的期
限内自动履行。但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的,仲裁机构因其为民间组织而无权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可以有效保证当事人实现其权利。因为它具有实现仲裁裁决的强制力,
从而是仲裁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终保障。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则体现着法院对于仲裁的
监督,即经当事人申请和举证并经法院审查核实仲裁裁决有法定情形的,可裁定不予执行仲
裁裁决。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执行前,仲裁裁决具有法定情形,经被执行人申
请和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人民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
《仲裁法》未明确规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 258 条规定,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
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