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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合同履行的主要项目内容有哪些?
    2019-02-15 信息编号:715445 收藏
监理合同履行的主要项目包括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合同的有效期,
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监理合同的价款与酬金,协调双方关系条款。监理合
同履行各主要项目的内容分别简述如下。
(1)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虽然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了委托监
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但从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的监理工作。作为监理人履
行的合同义务,除了正常监理工作之外,还应包括附加监理工作和额外监理工
作。这两类工作属于订立合同时未能或不能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
生的需要监理人完成的工作。由于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
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酬
金和额外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计算办法应在专用条款内予以约定。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人应
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增加监理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如属于委托人
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又如委
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等都属于
附加监理工作。
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
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
间。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断,监理工程师应
完成的确认灾害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
取应急措施等,以及灾害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
(2)合同的有效期。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约定的
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
定。因此,在合同的通用条款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准
备工作开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
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如果
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3)双方的义务。
1)委托 (建设单位)人的义务。
①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
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②委托人要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委托人要授权一位熟悉工程情况、能
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的联系。委托人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
知监理人。
建筑设备监理问答③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
作出书面决定,避免耽误监理人为工程的监督服务。
④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和一定的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协助工作,为监理
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优质环境。如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
的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在第三方
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⑤委托人应免费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服
务所需的工程资料。
⑥委托人应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尽可能的协助服务,
包括信息服务、物质服务、人员服务。
信息服务是指协助监理人获取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
产厂家信息,以便掌握产品质量信息。协助监理人获取与工程有关的协作、配
合单位信息,以方便监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物质服务是指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设备、设施、生活
条件等。
人员服务是指如果双方议定,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
也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明提供的人数和服务的时间等要求。
2)被委托 (监理单位)人的义务。
①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
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②监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③在合同期间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面的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
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④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
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⑤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员及其职员都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
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
⑥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在监
理过程中,监理人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
申明的秘密。
⑦监理人应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在委托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
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 (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提出,由监理
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对委托人和承包人之间的争议,监理
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
由政府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时,监理人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4)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
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于双方的过错,根
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为保证监理合同规定的各项权
利义务的顺利实现,在合同通用条款制定约束双方行为的条款——— “委托人责
任”、“监理人责任”的内容。
监理人的责任限度。由于建设工程监理,是以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技术服
务为特性,在服务过程中,监理人主要凭借自身知识、技术和管理经验,向委
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替委托人管理工程。同时,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
会受到多方面因素限制。鉴于上述情况,在责任方面作了如下规定:监理人在
责任期内,如果因监理人本身工作过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
任;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和损害负责,也不对
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工期 (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
(5)监理合同的价款与酬金。正常的监理酬金的构成,是监理单位在工程
项目监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具体应包括直接成本、
间接成本、增加附加监理工作的酬金、增加额外监理工作的酬金、奖金等。
(6)协调双方关系条款。委托监理合同中对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有关
联系、工作程序都作了严格周密的规定,便于双方协调有序地履行合同。协调
双方关系条款集中在 “生效”、 “开始和完成”、 “变更”、 “延误”、 “情况的改
变”、“合同的暂停或终止”等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