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挂失前未获付款的记载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支票和填明
“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即指定兑付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后,
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签章后交付款人或
代理付款人,并记载:票据丧失事由;票据种类、号码、金额、付
款日期、付款人名称;通知止付人的姓名、联系地址。失票人应在
通知挂失止付的次日起3 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并
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供已经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
对失票人提供的已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的,在3
日期满的次日起12 日内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法院送达的“停
四、出纳工作 85止支付通知书”时,按照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办理止付;在12
日届满后,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按票据的记载事项付款,发生冒领
对其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