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 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和
营业执照 的境外投资者, 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二)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 未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证 的, 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
的, 不得办理境内、 境外贷款, 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
借款结汇.
(三)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 不得以任何形式在
合同、 章程、 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 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
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四)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 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 有
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 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
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 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要根据国办发
[2006] 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