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符合规范要求, 且小写金额用阿拉
伯数字逐个书写, 不得连写数字。 小写金额前面要填写人民币符号
“ ¥ ”, 且人民币符号 “ ¥ ” 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金
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值; 无角分值的, 写 “00”; 有角无分的,
分位写 “ 0”。 大写金额数字使用汉字壹、 贰、 叁、 肆、 伍、 陆、
柒、 捌、 玖、 拾、 佰、 仟、 万、 亿、 元 ( 圆 )、 角、 分、 零、 整
(正), 且一律用正楷字体或者行书字体进行书写; 不得使用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园、 毛、 另进行大写数字
书写。 大写金额前面未印有 “ 人民币” 字样的应加写 “ 人民币”
三个汉字, 且人民币与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隙。 大写金额到元
或角为止的, 后面加写汉字 “ 整” 或者 “ 正”; 而有分值的, 不得
加写汉字 “ 整” 或者 “ 正”。 小写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不管有多少
个 “0”, 其大写金额只写一个汉字 “ 零” 字; 同时要注意特殊数
字的正确书写, 如小写金额 “16” 元, 其大写金额要写作人民币
“ 壹拾陆元整”。
(2)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汉字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
票日期, 在填写月、 日时, 月为壹、 贰和壹拾的, 日为壹至玖和壹
拾、 贰拾和叁拾的, 应在其前加 “ 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 应在
其前加 “ 壹”。 票据的出票日期使用小写的, 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
日期未按照规定填写的, 银行可予受理, 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
出票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