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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知识
    2024-01-04 信息编号:1335094 收藏
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
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
内容的合法结合称之为婚姻。婚姻就是每个家庭成员爱的表现。
法律虽不能规范人的感情,但却可以为婚姻保驾护航。
一、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
结婚必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根据 《婚姻法》 的
规定,结婚必须符合的实质条件为:
《婚姻法》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
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
励。婚姻自由是我国确立的婚姻制度之一,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的法定年龄以
户口簿、身份证为准。计算法定年龄应以个人的周岁计。
《婚姻法》 第七条规定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
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父方母方都包
括在内。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
女等。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
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
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
代的三代。简单的说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
第五章 农村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知识 119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读本
1. 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 (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
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 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 (女)、甥 (女)。即叔
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
舅舅不能和姐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姐妹的儿子结婚。
(二)婚姻的效力
婚姻的效力包括:(1)一般效力。规定夫妻的一般权利义务,
这是 《婚姻法》 固有的效力。(2)财产关系效力。
1.婚姻的一般效力。
(1)忠实义务。《婚姻法》 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彼此应当互守贞操、互不遗弃。在我国,忠实
义务之违反不能直接构成离婚理由《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
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只可能招致行政、刑法处罚,以及离婚时的损害赔偿之债。
(2)同居义务。《婚姻法》 未正面规定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
《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
定地共同居住。
(3)地位平等。《婚姻法》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
等。”具体表现为: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
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
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计划生育义务。《婚姻法》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
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乃公法义务,非婚姻产生的当事人之
间的私法身份效力。”
(5)抚养义务。《婚姻法》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
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
扶养费的权利。”
1202.婚姻中的财产关系。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婚姻
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
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
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未约定财产归属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
律规定适用的财产归属制度。约定财产制,夫妻以契约约定的财
产制度。 《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
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
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
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
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
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
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
产。”
(三)婚姻的效力瑕疵
结婚为法律行为,其效力取决于该行为是否满足 《婚姻法》
所规定的成立要件,若否,则可能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
1.婚姻无效。
《婚姻法》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
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
第五章 农村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知识 121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读本
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婚姻
绝对无效,即某些已经缔结的婚姻因为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
律效力。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
婚的行为。重婚不仅构成了对婚姻自由的背离,而且直接冲击着
一夫一妻制度。我国 《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登记是婚姻的唯一
有效形式。自 1994 年 2 月 1 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颁行之后,
“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再被认可。这意味着,如果其中之一未登
记,则已登记婚姻为有效婚姻;未登记者,即使他们以夫妻名义
生活,亦不能成立婚姻关系,无须以重婚为由援引婚姻无效制度
来否认其婚姻效力。因此,《婚姻法》 第十条所规定的导致婚姻
无效的“重婚”,只能存在于两个婚姻皆履行了登记的情形之中。
《婚姻法》 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某些疾病可能影响到子女的身心健康,我国 《婚姻法》 为维护子
女利益,禁止患有该类疾病的人结婚。《婚姻法》 对疾病的类型
笼统规定,《母婴保健法》 可供援引。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
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
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
结婚。”
“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
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一般来说,婚姻无效所产生的直接后果是使得婚姻当事人之
间不具有夫妻关系。关于婚姻无效的时间效力,《婚姻法》 第十
二条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无效的后果溯及既往。《婚姻
法解释 (一)》 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
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
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婚姻在依法宣告无效之前,婚姻效
力应得到维持。
2.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婚姻而言,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
122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
人的态度。《婚姻法》 对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只规定了一种情形: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
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
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效力同于
无效,皆为“自始无效”。
二、离婚
(一)离婚方式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通过夫妻双方旨在终止夫妻关系的契约而实现。离
婚契约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
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
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
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
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
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依前两条规定,符合协议离婚条件者,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
证。婚姻关系自离婚证签发之日起终止。
2.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通过诉讼判决的方式实现的离婚。《婚姻法》 第
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诉讼离婚的程序和条件规定在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人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
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
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
第五章 农村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知识 123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读本
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离婚效力
婚姻关系终止将导致夫妻各种权利义务消灭,如同居义务、
忠实义务、抚养义务等。离婚还会引起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的处理。
1.离婚的财产分割。
若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分割达成一致,自依其约定处理。《婚
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
理。”《婚姻法解释二》 第八条又再次予以明确:“离婚协议中关于
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
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财产分割协议作为法律行为,必须符
合法律行为所应具备的要件。《婚姻法解释二》 第九条:“男女双
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
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
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
人的诉讼请求。”
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需按照法定规则处理夫妻共同财
产。《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
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
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的清偿,《婚姻法》 是
在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提前下展开的。《婚姻法》 第四十
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
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夫
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
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一般情况下债
权人无从知悉亦无义务知悉债务人所负债务的用途,因而《婚姻
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
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
124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
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只
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原则上即应归诸共同债务之
列,即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亦是如此。只不过此
时存在但属例外: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
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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