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恪尽职守、秉
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
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
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
究论证并积极采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
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
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
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
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
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
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