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
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
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19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
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
动合同的履行。
(3)试用期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
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工资标准及支付周期。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
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