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
照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
者依照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
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
分的;
(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