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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2019-03-17 信息编号:808704 收藏
为什么要规定生态保护红线?
答: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 29 条第 1 款规定了生态保护红
线,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日益
突出。我国已建各类保护区存在着空间重叠、布局不够合理、人类
活动干扰强等问题,导致难以实施严格管理,在空间上尚未形成确
保国家与区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优化布局与统一格
局。
2011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要
求,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
划定生态红线。2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
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要
求“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严
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建立资源环
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体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
实行限制性措施。”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有利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各项机制,
是强化区域生态环境监管的有效手段,是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
遏制生态系统恶化、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降低资源消耗的
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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