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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
    2020-03-27 信息编号:1115877 收藏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可再
生能源资源的调查,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资源调
查的技术规范。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可再生能
源资源的调查,调查结果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
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
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
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
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
利用巾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
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
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
    ·172·
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
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章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
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
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
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
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
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
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
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
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
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
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第四章推广与应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
的规定取得行政评可或者报送备案。
    。173。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
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
可人。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
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l嘲
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
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
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
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
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
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
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
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
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
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
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
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财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
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
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74。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
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
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
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
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
目提供财政支持。
第五章价格管理与赞用分摊
    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
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
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
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
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
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
价水平。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
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
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
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
合理的接冈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
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175。
    第二十二条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
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
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
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
    第二十三条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
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
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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