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
供养对象:( 1)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16 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
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
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无重大异议的, 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
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