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枟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
业税问题的通知枠(财税〔2002〕191 号 )规定 ,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 ,以无形资产 、不动产投资入股 ,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
配 ,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
不征收营业税 。 因此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创办
经济实体 ,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 、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的行为及股权转让行为 ,也不用交纳营业税 。 但对土地使
用权投资入股 ,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 ,属于将场地 、房屋等
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
征收营业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枟关于股权转让有
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枠(财税〔2002〕191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