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由普罗塔哥拉和苏格拉底倡导的关于事实与决定的二元论或者是伦理自主性的学说就是这样。我相信,
对于合理认识我们的社会环境来说,这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社会法则”,即我们
的社会生活的所有规律性,都是规范性的和由人强加的。相反,还存在着关于社会生活的重要的自然规律。关
于这些,社会学规律似乎是合适的术语。在社会生活中,我们遇到两种法则,即自然的和规范性的法则,正是
这个事实使明确地区分它们显得如此重要。
在谈到时,我并没有太多地考虑如柏拉图等历史主义者所感兴趣的所谓演
化规律,尽管假如存在这样的历史发展规律,对它们的系统阐述肯定属于社会学规律这一类。我也没有太多地file:///G|/电子书/开放社会及其敌人/2.txt[2010-10-18 9:45:23]
考虑“人性”的规律,即人类行为的心理学的和社会心理学的规律性。更确切地说,我想到了诸如现代经济理
论(如国际贸易理论或商业周期理论)所系统阐述的规律。这些以及其他的重要的社会学规律是和社会制度的
运作相关联的。(参阅第3章和第9章。)这些规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作用,这相当于在机械工程中由
比如说杠杆原理所起的作用。因为制度像杠杆一样,假如我们想要做成超出我们肌肉力量的某件事情时,它们
就是必不可少的。像机器一样,制度使我们为善或作恶的力量成倍地增加。像机器一样,它们需要由理解它们
的运作方式、以及最为重要的,理解它们的目的的人进行明智的监督,因为我们不能够建成了它们,就让它们
完全自动地工作。进而,构建它们还需要某种关于社会的规律性的知识,这些规律性硬性地设定了运用制度所
做事情能够达到的限度。(这些限制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比如能量守恒定律,该定律等于说我们不可能建成一
台永动机。)但是从根本上说,制度的确立,总是遵循着某些规范,按照头脑中的某种目的设计的。这一点对
于被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制度来讲尤为正确;但是即使是那些——绝大多数——作为人类行为的非设计的结果
而产生出来的制度(参阅第14章),也都是某种或他种有意识行为的间接结果;而且它们的运转主要依赖于对
规范的遵守。(甚至机械工具可以说也不仅仅是由铁构成,而是把铁与规范合为一体而构成的;即机械的制造
转变了物理性的东西,但却是根据特定的规范性规则,即它们的规划或设计而制造出来的。)在制度当中,规
范性的法则和社会学规律,即自然规律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而且因此,若不能够区分这两者,就不可能理解制
度的运行(这些说法意在提出特定的问题,而不是给出答案。尤其要注意,所提到的制度与机器二者之间的类
比不可以被解释为提出了这样一种理论,即在某种本质主义的意义上,制度是机器。它们当然不是机器,而
且,尽管在这里提出了该命题,即假如我们自问,是否某项制度确实服务于某种目的,而且它可以服务于什么
样的目的,我们就可以获得有益且有趣的结果,但并不是断言每一项制度都服务于某种特定的目的——可以说
是其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