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开始,以自
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直到清末才
被废除。 封 建 制 五 刑 指 的 是 笞、 杖、 徒、
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
(1)笞刑。 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
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
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
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2)杖刑。 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
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五十至一百分
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笞刑。
(3)徒刑。 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
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
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
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
(4)流刑。 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
远地区,强制其戴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
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
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
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 妇女犯流罪的
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5) 死刑。 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
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
轻于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