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
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
责令改正。
实践中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出现非法干预村民自治的情况,
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干预村民委员会选举。 比如,不按时组
织和指导村委员会换届选举,随意任免、撤换、停止村民委员会成
员的职务等,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候选人或者剥夺部分村民的候选
人资格,指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等。 二是不尊重村民会议、村民
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权利。 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采用行
政命令代替村民民主决策。 三是干涉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生
产经营自主权。 乡镇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强制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生
产什么产品、种植什么作物等,大搞政绩工程。
因此,本法对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定了
纠错机制,即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
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
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
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83各项权利。 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
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根
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
者撤销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但这里所称的责令改
正不是指县级人民政府直接改变或者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行为,
而是责令其自我纠正非法行为。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有义务执
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自我作出调整改正。
除上述纠错机制外,村民委员会对于乡镇人民政府干预依法
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行政行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
诉讼? 本法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
定,具体分析乡镇人民政府非法干预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
围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问答第六章 村民自治中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