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分两种情况:(1)未达到退休年龄,未依法享受退休待
遇的。 2010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
达到法定退休 年 龄 的 内 退 人 员、下 岗 待 岗 人 员 以 及 企 业 经 营
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
2010年之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再 就 业 在 新 单
位应该与标准 劳 动 关 系 中 的 劳 动 者 在 各 方 面 享 有 相 同 待 遇。
(2)已经依法享 受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或 领 取 退 休 金 的。 2010 年 颁
布的《 最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
受养老保险待 遇 或 领 取 退 休 金 的 人 员 发 生 用 工 争 议,向 人 民
法院提起 诉 讼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 按 劳 务 关 系 处 理,即 不 再 受
《 劳动合同法》保护,如若因工受伤,只能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方
面相关法律要求获得一定民事赔偿,无法享有工伤待遇。
法援提醒:内退或退休 员 工 在 与 新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时 由 于
所有的福利、待 遇 都 完 全 由 企 业 和 劳 动 者 商 量 确 定,需 要 劳
动者仔细保持警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自己的各种待遇,以
便于发生纠纷时顺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