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土
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
靠土地生活的时候, 才应允许其转让。 目前, 农民进城发展的情
36况比较复杂, 有的是农闲时进城打工, 农忙时回家种地; 有的是
带着美好的希望进城淘金, 但过后发现世事艰难, 想打退堂鼓;
有的是有相对稳定的工作, 已在城市生活了几年, 甚至更长时
间, 但他们通常都是合同工, 合同终止即失去生活来源; 有的是
在城市开公司、 办企业, 做老板, 已在城镇置业安家; 有的是在
城市上学; 有的是通过招聘等形式进入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事
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 这些人中的相当一部分, 当失去工作,
失去生活来源和生活保障时, 就可能回到他们土生土长的故乡,
依靠他们承包的土地维持基本的生活。 法律应当考虑他们的现实
状况, 为他们的生存负责。 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
来源的才可以转让土地, 不具备这一条件转让土地不应准许。
(2) 经发包方同意。 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
同意, 而是不像转包、 出租、 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需发包方备
案。 这是因为: 一方面,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使得原有的承包
关系终止, 发包方与受让方要确定新的承包关系, 特别是将土地
承包经营权向本集体组织之外的农户转让, 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
系也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的内部关系, 受让方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是否具有承包经营的能力, 直接关系承包
义务的履行。 另一方面,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将使承包人失去
土地, 也即失去在农村的生活保障, 如果由承包方随意转让土
地, 就可能出现某些人为了欠债还钱或者游手好闲将转让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价款花光吃净后, 又要集体经济组织为其负担生活保
障或又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承包地的情况。 因此, 转让土地承包
经营权, 经发包方同意是必要的。 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转让土地
的, 发包方应当予以准许。
(3) 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该条件对受
让方有两方面的要求, 其一, 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生产。 从事工
46 业、 商业、 服务业生产经营的人不得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
方; 其二, 受让方是农户。 投资开发农业的工商企业、 城镇居
民、 外商不能成为受让方。
承包人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
对于已经转让的, 不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 受让方都应与
发包人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对于未转让的部分, 原承包人与发包
人应重新确立承包关系, 变更原有的承包合同。
当前,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 多数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
动和优化配置, 总体是健康的。 但一些乡村还存在着违背农民意
愿, 强迫转让, 侵犯农民承包经营权, 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比
如有的把土地转让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 与民争利; 有的借
土地转让之名, 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这些问题不加以纠
正, 将引发矛盾, 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为此, 在土地承
包经营权转让过程中, 不仅要遵守法律专门规定的转让条件, 还
要根据本法规定的流转原则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 土地承包
经营权转让后,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
二,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三,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四,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
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