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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小偷的“见死不救”官司
    2019-03-24 信息编号:823567 收藏
两个小伙子结伙盗窃,一
人动手一人望风。不料负责动
手的小伙子竟然失足坠入井
中,负责望风的同伴惊吓中扬
长而去,最终坠井小伙溺亡。
对于望风者的逃跑行为我们该
如何看待呢?
从罪刑法定看刑事诉讼
窑 044 窑20 多岁的李光辉家住河南
省焦作市温县番田镇,郑大成
是李光辉的好朋友,家住河南
省焦作市温县招贤乡。2010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 点左右,无所
事事的李光辉接到好友郑大成
的电话约他一同去网吧上网,
可见面后,两人手里都没钱。
于是,两个青年到处转悠,在孟州市南庄镇附近,他们在一处玉米地里
的机井房内发现了“商机”,并迅速商议出一个计划:去机井房盗割电
线,然后卖掉换钱上网。于是,两人撬开了机井屋的房门。不料,有人
先下了手,裸露在潜水泵上的电线的井外部分已被人割走了。里面的电
线还完好。于是,两人作了分工,郑大成负责在外望风,李光辉进入机
井房盗割电线。郑大成在外面等了十多分钟后,不见李光辉出来,便进
入机井房内。这一看大吃一惊,郑大成发现李光辉已掉入井中。慌乱之
中,因为害怕事情败露,郑大成没有报警,也没向当地村民求助,而是
匆匆离开了现场。
李光辉年近六旬的父母一连好几天不见儿子的音信,非常着急。老两
口经过多方打听寻找,仍然毫无音信。无奈,他们向当地警方报了案。经
过多方努力,在报警后的第五天,消防官兵从水井中打捞出一具男性尸
体,确认为失踪多天的李光辉。随后,警方迅速拘传了嫌疑人郑大成,真
相这才浮出水面。
【专家点评】
对于李光辉的死,其好友郑大成到底承不承担法律责任呢?如果承
担法律责任,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学法篇
窑 045 窑公民法治常 识读本
法 在 心 中
对于这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郑大成与死者李光辉虽从
事的是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但在生命权纠纷中,关于人
身损害赔偿问题,应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李光辉的父母也最终
将郑大成告上法庭,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判决郑大成对李光辉的父母
赔偿人民币 2 万元。这就是说,对于李光辉的死,郑大成不用承担任何
刑事法律责任。但是李光辉与郑大成是基于共同意愿而从事违法活动,
处于特定的环境,其中一人面临危险,另一方应给予力所能及的救助,
在李光辉落井出现生命危险的时候,被告郑大成作为唯一在场的人员,
最起码应当报警或向他人求助,不论李光辉能否生还,都应当对他有救
助行为,然而郑大成对李光辉落井后却采取放任、消极的态度,这就是
典型的“见死不救”。对于他的“见死不救”,郑大成却不用承担任何的
刑事法律责任,难道是法院错了吗?不是,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根本
原因在于我国 《刑法》 并没有关于“见死不救”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
在我国,“见死不救”并未入刑。而在刑事责任领域,我们要严格遵守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所以,法院是严格依照
“罪刑法定”原则作出了这样一个判决。
罪刑法定是 《刑法》 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刑事法治的重要标志。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发端于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其第三十九条
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
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
害、搜索或逮捕。”我国在 1997 年修改 《刑法》 时,将罪刑法定原则
纳入新刑法典,将其规定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取消类推制度,这是刑
法观念上的转变与更新。它不仅反映了人们对自由、平等、民主等崇
高价值观念的向往与追求,满足人们内心对正义与秩序的渴望,并且
能最终促成这些价值观念的实现,达到社会的和谐与幸福。随着社会
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我国 《刑法》 的罪刑法定原则也不断向前发展,
窑 046 窑经历了从不实行到相对实行,由相对实行到绝对实行,它在促进我国
法治发展和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把犯罪与刑罚的
一系列问题都予以规定,并明确规定必须依法办事,使司法工作人员
定罪判刑都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可循,便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其次,
可以防止任何人,特别是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任意定罪,使公民的合
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使有罪的人依法被惩处,并依法定罪判刑。再
次,促使刑罚目的的实现。将“罪”与“刑”明确法定,建立罪与刑
的必然联系,这就将罪犯与社会上的一般人区别开来,对欲犯罪之人
也起着心理震慑作用,从而有利于预防犯罪。最后,推动依法治国在
司法领域的落实。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要求国
家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这也必然要求在刑事审判中坚持
罪刑法定原则,防止司法机关有法不依,随心所欲地处罚他人,以达
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之目的。
然而,虽然罪刑法定在我国的落实,其意义重大,就李光辉的案件
而言,法院的判决也没有问题。但此案仍然争论不休,原因就在于“见
死不救”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例
如:龚维裘老人在距离红十字会医院门口仅 20 米处摔倒却无人救助,最
终导致死亡;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其身边经
过的 17 个路人,竟然对此不闻不问;等等。这一起起见死不救的案例,
引发了人们对见死不救是否入法的热烈讨论。反对者认为,“见死不救”
大多属于道德领域的问题,以公权力通过立法介入道德领域,有可能会
侵犯到公民私权,其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但是,生命毕竟是无价的,
人人都应该敬畏生命,面对他人生命垂危却能选择漠视,这是人世间最
大的冰冷,也是人世间最大的道德沦丧。对此,法律在适当的时候应该
通过公权力推动道德的进步。因此,我国 《刑法》 理应就“见死不救”
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其实,现在有不少国家已经就“见死不救”问题进
学法篇
窑 047 窑公民法治常 识读本
法 在 心 中
行了立法,例如,德国、美国、意大利等国。 《德国刑法典》 第三百二
十三条 C 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
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
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 1 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意大利刑法
典》 第五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气息仅存或受伤或危急之人,疏
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 3 个月以下徒刑或处以 12 万里拉
以下罚金。”
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比较折中,一方面强调在对自己无重大危险情
况下的施救义务,另一方面强调其通知义务,在不履行这些义务的时候
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其法定刑也不会太重。他们的这些立法经验值得我
们借鉴。
【知识链接】
我国 《刑法》 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
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
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成文法的明确性。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这些规
范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个人意志的性质。法律的明确性要求立法
者必须具体、明确地规定刑罚法规,以预先告知人们哪些是被惩罚的行为。
第二,刑罚适当性。就法规内容而言, 《刑法》 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都应该被认为是适当的。
第三,禁止适用事后法。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必须预告由法律规定的
犯罪与刑罚并将其公之于众,以便人们去遵守。但在新法为轻的情况下,
新法具有溯及力。
第四,绝对禁止或排斥类推适用。类推解释是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的内容进行解释,这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相斥的。
窑 048 窑第五,绝对禁止不定期刑,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六,排斥习惯法的适用。刑罚仅仅只能依据成文法规,刑罚的根
据只在于成文法,而不依据习惯、道德、风俗、民间法来决定。这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当然结论。
(雷晓萍)
学法篇
窑 049 窑学法篇 9
你家的房子被强制拆迁却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你去求职却因为身
高不够而未被录用;你考取了大学却被别人冒名顶替去读书;你辛辛苦
苦工作一年却没有领到属于自己的工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这样
的事例举不胜举,不只是见诸报端,还可能随时发生在你我的身边。面
对这些冤屈,老百姓该怎么办呢?在我们这个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时代,
忍气吞声的老百姓越来越少,他们正在学会拿起法律武器讨回自己的公
道,他们要为自己的正当权利“讨个说法”,他们更希望政府认真对待自
己手中的权利。随着法治中国建设进程的加快,完善并健全的“民告官”
法律制度就变得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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