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回避的提出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自行回避,也可以是申请回避或指令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在受理案件或者受聘时发现自己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
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承担该案的诉讼任务。
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他们都可以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是指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而由有决定权的办案机关负责人或组织作出决定,指令有关人员回
避。
2. 回避的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
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的回避,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
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3. 回避的复议
回避的决定一般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合法权利,
同时防止当事人无根据地利用这一权利妨碍案件的及时处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及其
39法定代理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即他们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原作
出驳回回避申请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的最终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
4. 回避的效力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对鉴定
人员、书记员和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的,是否停止他们的诉讼活动,适用侦查人员的规定。 被决
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书记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
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