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 224 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
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0 条规
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可以看出,在操作存款单质押担保的过程中,有 3 个步骤至关重
要。 第一,旅行社应当与游客签订“存款单质押担保合同”。 质押担保合同是一种
债权行为,就旅行社设立质权的目的而言,合同可以注明存款单所担保的范围
为游客非法滞留境外的违约金以及因此而给旅行社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等。 第
二
,游客应当将存款单交付给旅行社。 存款单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同时也是担
保物权的一种。 《物权法》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
设立。 因此,游客必须将存款单交付给旅行社才能够确保质押权的设立。 第三,
到签发银行核押存款单。 为防止出质人到存款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使质权落空,
实践中存在“存款核押程序”。 存款核押,是指质权人将存款单质权的情况报告
金融机构,并就存款单的真实性向金融机构咨询,金融机构对存款单的真实性
予以确认并在存款单上签章的行为。 因此,存款核押具有以下两个效力:第一,
具有存款单出质通知效力,该存款银行已经知悉该出质事实,该存款单不能挂
失;第二,存款银行对存款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